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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71号
发布时间: 2025-08-21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 71号

青岛幽童武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EARLBJ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5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98)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5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151号

青岛幽童武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EARLBJ15)

我局于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2号楼1201户)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2号楼1201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5年3月18日起走逃(失联)。

2.你单位2025年2月25日向河南幸贤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数电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8852190.25元,税额合计1150784.75元,价税合计10002975元。货物劳务名称*有机化学原料*对二甲苯。

3.你单位开具发票后未进行申报,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存续时间短,无资金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开具发票不进行申报,无正常企业的资金信息,无实际经营能力。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向河南幸贤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数电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8852190.25元,税额合计1150784.7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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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71号
发布时间:
2025-08-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 71号

青岛幽童武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EARLBJ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5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98)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5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151号

青岛幽童武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EARLBJ15)

我局于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2号楼1201户)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2号楼1201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5年3月18日起走逃(失联)。

2.你单位2025年2月25日向河南幸贤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数电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8852190.25元,税额合计1150784.75元,价税合计10002975元。货物劳务名称*有机化学原料*对二甲苯。

3.你单位开具发票后未进行申报,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存续时间短,无资金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开具发票不进行申报,无正常企业的资金信息,无实际经营能力。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向河南幸贤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数电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8852190.25元,税额合计1150784.7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8月15日

附件: